宁ICP备2021002554号
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时事聚焦

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 涉及招生就业性别歧视

发布时间: 2021-12-21    作者:宁夏道路修补料
  分享到:   
二维码分享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2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的又一次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及相关权益,修改稿回应了诸多热点,值得关注。

..个方面:进一步解释“歧视妇女”的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解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的排斥,依法限制妇女享有和行使权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系国家治理办公室教授王静表示,修订草案明确了“歧视妇女”的含义,就是在部门法层面进一步细化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草案还明确建立由政府主导、各方协调、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价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虽然中国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隐性的歧视行为。在政策出台前做好性别平等评估,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妇女的歧视;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实时监测和跟踪,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重庆市京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表示。

方面二:除特殊专业外,招生不要排斥女性,也不要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越来越高,为了平衡男女比例,一些高校限制女生报考某些专业或人为提高录取分数。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招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草案在‘特殊专业’前增加了‘国家规定’的限制,即需要将专业性别限制的决定权放在国家层面,避免滥用法律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女子大学教授李铭顺说。

第三个方面:雇主应该尊重妇女的工作和生育权利。

近年来,很多职场女性都面临着“性别相关”的简历申请、面试中被问到“计划要孩子”、生完孩子后被挤升职等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制男性或者优先录用男性,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和意愿,将婚育作为就业条件进行限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江悦表示,修订草案列举了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况,有助于强化个人权利保护意识,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法律依据。

草案还要求加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李铭顺表示,这一次,满足了女性对更有尊严的劳动和更美好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的价值导向。

第四个方面: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心照不宣”不给妇女补偿,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条款,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引发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异、丧偶或者无男性家庭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草案还将侵害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利益、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

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妇联主席李晓英认为,修改稿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这一“老大难”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表明国家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

方面五:加强对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了因婚姻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同居、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或者面临上述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悦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还将有过亲密关系但已经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的人纳入其中,让受害者拥有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从‘个人权利’到‘个人权益’,法律体现了对女性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李铭顺说,除了暴力,洗脑、驯化和操纵女性精神也严重侵犯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益。修正案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旨在以非暴力手段遏制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增强妇女安全感。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如果女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方面承担更多义务,则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赔偿。补偿方式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后救济改变不了已经造成的伤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除了增强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外,还要在全社会加强普法宣传。”王静说。

(——文章来源于中国经济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宁夏道路修补料的小编删除)